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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邓某,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2010)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以已与刘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7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已经预交1140元,可退费5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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