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X发电厂,所在地址资兴市X镇。
负责人:邓XX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兴XX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址资兴市X乡。
负责人: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发电厂与被告资兴XX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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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某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