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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资兴市XX银行与被告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X银行,所在地址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X银行职工,住资兴市XX银行,特别授权。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银行与被告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偿还了尚欠的利息,且对尚欠的本金已作计划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某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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