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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喻某

被告石某

原告喻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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