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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