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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株洲市财经大楼第1-X层。

负责人陈某某,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婷婷,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诉被告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27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负担。

审判长胡劲松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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