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生儿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第三人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2日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某某铺面投资由被告郭某某延续。由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现已逾期17次,因该铺面还贷账户名为原告,故该逾期还贷记录的不良记录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郭某某承担。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郭某某承担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前购得某某广场二楼铺面所欠银行债务x元;2、判令被告郭某某承担因拖欠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不良记录的责任,由向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给原告名誉损失5000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当初协议约定某某铺面由被告郭某某投资,收益也归被告,后因银行收益账户一至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导致被告无法收益。被告愿意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人刘某某称愿意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于2008年12月12日至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协议约定:1、关于女子抚养:儿子刘某某已满18岁,与男方刘某某共同生活,女方郭某某负担儿子刘某某在湖南某某大学湘杏学院学习期间的生活费400元/月,学费6000元/年及实习费用的50%,不足部分由男方负担;2、关于财产及债务:双方现有已装修的某某号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用电器、设施归男方刘某某所有,儿子与男方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手中的存款x元,其弟刘某某所借余款8000元及其为某某公司所垫付的培训费x元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手中借给同学冯某某的x元借款中的x元归女方郭某某所有,x元归刘某某所有。女方手中现有的x元存款、股票归郭某某所有,双方现有的某某号房屋及房屋内原有家俱归郭某某所有,用于补偿所购新房部分装修及家电、家俱、设施等费用;3、其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刘某某所购买的国寿鸿鑫二全保险(分红型)由刘某某配合郭某某退出,退回的款项归郭某某所有。因某某铺面投资前途渺茫,刘某某自愿放弃,不再投资也不再享受收益,该项目投资由郭某某延续,日后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郭某某没有及时向银行偿还某某铺面银行按揭贷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三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广场二层X号房,由被告郭某某占有该房屋产权10%,原告刘某某占有该房屋产权10%,第三人刘某某占有该房屋产权80%。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死亡后,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对该房屋所占份额均归第三人刘某某所有;
二、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三人因购买上述房屋,自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所欠中国某某银行株洲市分行的按揭贷款,被告郭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前负责还清。2010年5月20日以后的按揭贷款,由被告郭某某负责依银行规定按时偿还,直至还清所有贷款时止。如被告郭某某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责任由被告郭某某承担。该房屋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由被告郭某某所有。被告郭某某死亡后,该房屋租金收益归第三人刘某某所有。租金之外的其他收益由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则按产权比例处理。该房屋所产生的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三、原告刘某某与第三人刘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前负责协助被告郭某某,将上述房屋的现户名为原告刘某某的银行还贷账号及返租账号过户给被告郭某某。如因银行原因不能过户,被告郭某某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原告刘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某的责任,被告郭某某仍需按本协议(二)项之约定履行偿还贷款义务;
四、被告郭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刘某某经济补偿x元;
五、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不得再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原因另起纷争;
六、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