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罗庆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青青、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8月26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昌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20时8分左右,罗××驾驶湘x号小车从冷水滩驶向零陵,到S217线x+800M路段时,撞到行人殷××、艾××,造成殷××、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龙××、韩××、蒋××到路中扶殷××、艾××,罗××亮起警示灯。20时15分左右,陈XX驾驶湘x号出租车从冷水滩驶往零陵,行至该路段时撞到殷××、艾××、龙××、韩××、蒋××,造成殷××当场死亡,艾××、龙××、韩××、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冷水滩交警大队认定,陈XX负此次事故中殷××死亡、艾××受伤的主要责任,对龙××、韩××、蒋××三人受伤负全部责任。该院以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晚8时许,罗××驾驶一辆湘x号小车从冷水滩驶往零陵,当车行驶至S217线x+800M路段时,撞到行人殷××、艾××,致殷××、艾××受伤,罗××遂停车亮起警示灯,殷××、艾××的朋友龙××、韩××、蒋××见状到路中去扶殷××、艾××。过了几分钟,被告人陈XX驾驶一辆湘x号出租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时撞到殷××、艾××、龙××、韩××、蒋××,造成殷××当场死亡,艾××、龙××、韩××、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龙××的伤已构成重伤。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X负此次事故中殷××死亡、艾××受伤的主要责任,对龙××、韩××、蒋××受伤负全部责任。2010年3月23日,湘x号车车方所属公司永州市万众出租有限公司与死者殷××亲属签订了一份《安葬协议》,先行垫付了殷××亲属损失x元。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陈XX亲属赔偿殷××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殷××亲属出具了请求法院对陈XX从轻处理的书面意见。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2010]病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殷××已死亡的事实;2、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2010)湘永潇鉴字第X号、X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龙××、韩××、艾××受伤的事实;3、证人罗××证实,2010年2月20日晚上,他驾驶湘x号车从冷水滩驶往零陵方向,当车行驶至零陵大道申湘公司路段时,他看到车前方4至5米处有两个人从车右方往左方横路,他赶紧踩刹车并往右打方向避让,因距离太近,他车的左前面擦到了那两个人,那两个人慢慢坐在了地上。过了5分钟左右,一辆出租车撞了过来,在出租车撞过来之前,公路上有五、六个人;4、证人蒋××证实,2010年2月20日晚上,他与殷××、艾××、龙××等十余人在永州高尔夫球场餐厅吃完晚饭后准备到冷水滩唱歌,蒋××在零陵大道上拦了一辆面的车、一辆出租车,他横过路后坐到了面的车上,突然他听到后面响了一声,他走过去后发现有一辆小车停在路边,殷××、艾××躺在公路的中间,他看到艾××头部在流血,他于是站在路中看车,突然看到一道白光后就不清楚了;5、证人李×革证实,2010年2月20日晚上,他与殷××、艾××等人在永州高尔夫球场餐厅吃了晚饭后,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着他先到零陵大道拦了一辆出租车、一辆面的车,殷××、艾××走在最后面,他们在出租车旁边等殷××、艾××,突然他听到后面响了一声,他和蒋××马上跑了过去,一辆小车撞到了殷××、艾××,两人躺在地上,小车司机下了车打开了示宽警示灯,他走到殷××面前问殷有没有什么事,殷说脚不能动。他们几个人把殷××、艾××围住。过了四、五分钟左右,一辆从冷水滩方向开过来的出租车飞速从他前面驶过去,躺着的人已经移了位,站着的人全部倒在了地上。出租车司机下车后马上报了警,救护车来后,医生说殷××已经死了;6、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的地点;7、刑事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貌;8、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冷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XX对此次事故中殷××的死亡,艾××的受伤负主要责任,对龙××、韩××、蒋××受伤负全部责任的事实;9、安葬协议,证实了永州市万众出租有限公司已与殷××亲属达成协议,先行垫付殷××亲属损失x元的事实;10、收条,证实陈XX亲属已赔偿殷××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殷××亲属请求法院对陈XX从轻处理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陈XX在事故现场被抓获的事实;12、被告人陈XX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亲属已赔偿受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被告人陈XX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庆云
审判员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