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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今,陕西易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X支公司。

地址:宝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原告王某还在治疗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能撤回起诉。

诉讼费8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崔灿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代理审判员刘某蓉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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