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葛焕振。
被告管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曹某杰与被告管某、杨某、赵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2011年8月6日曹某杰死亡后,其亲属吴某、曹某、曹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葛焕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杨某、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曹某、曹某诉称,2009年1月21日,曹某杰与管某、杨某之子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管某死亡,曹某杰受伤,曹某杰受伤构成一级伤残。在三被告对曹某杰提起的赔偿诉讼一案中,新蔡县人民法院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判令曹某杰赔偿三被告各项损失x元。后曹某杰对三被告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77元。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三被告作为管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管某的遗产,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将该案发回重审。现曹某杰因伤不治死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原告作为曹某杰的法定继承人,愿意参加并继续诉讼,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97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x.76元、护某x.76元、丧葬费x.50元、死亡补偿金x.60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62元的50%即x.81元。
被告管某、杨某、赵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13时许,曹某杰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载曹某沿涧头乡X村学校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管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杰、曹某受伤,管某当场死亡。被告管某、杨某、赵某于2009年11月将曹某杰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认定,曹某杰与管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曹某杰赔偿三被告x元。曹某杰于2010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77元,本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了曹某杰的诉讼请求。后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二终字第X号裁定,该案进行重新审理。2011年8月6日,曹某杰经治疗无效死亡,原告吴某、曹某、曹某作为曹某杰法定继承人,变更诉讼主体后继续参加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81元。
另查明,曹某杰受伤后,先后在新蔡县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及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99天,2010年4月30日经驻马店蔡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杰构成一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意见约需5万至50万元,需完全护某依赖。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提交的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管某与曹某杰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杰受伤的事实清楚,在此事故中管某与曹某杰负同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管某应当对曹某杰的各种损失包括误工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本案作为赔偿义务人的管某于事故发生时死亡,三被告作为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其继承管某遗产的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曹某杰在诉讼期间死亡,三原告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了诉讼,其要求三被告赔偿曹某杰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三被告应在其继承管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条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曹某杰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吴某、曹某、曹某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x.13元、护某x.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1980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26元的50%即x.13元,由被告管某、杨某、赵某在其继承管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三原告负担617元,三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刘立方
人民陪审员贾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曾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