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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会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会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会同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46岁。

申请执行人会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的(2009)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同信用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7000元,对余下的x元及本案标的利息,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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