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会同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46岁。
申请执行人会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的(2009)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会同信用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应执行标的x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标的款7000元,对余下的x元及本案标的利息,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会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