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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法指执字第1号禹某甲、禹某乙、毛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禹某甲,男,72岁。

申请执行人禹某乙,女,47岁。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45岁。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74岁。

本院在执行禹某甲、禹某乙、毛某某申请执行易某某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靖法民一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据以执行的(2005)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条款予以撤销,宣判后,本案申请执行人禹某甲、禹某乙、毛某某及被执行人易某某均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怀中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元元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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