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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某工厂诉被告袁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某工厂,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甲,男,19XX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某工厂诉被告袁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株洲市某工厂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某工厂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某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株洲市某工厂承担。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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