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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卞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某某,男,1944年3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1951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又名孙X,男,1952年8月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卞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卞某某于2008年11月2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李某某、孙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卞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连合,被上诉人李某某、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一О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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