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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677号周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林业局营林工程师,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X乡X村伍家山组人,现租住(略)。

被告楚某某,男,48岁,郴州市永兴县复合人,现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周某某在本案受理后的七天内交纳本案受理费,如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受理费,本案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期满前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江生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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