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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电业局、汤阴县白营乡南陈王村村民委员会与毛某某、康某某、郭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民,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阴县电业局、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阴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元某某,被上诉人毛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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