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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曹某某(系张某甲儿媳),女。

上诉人张某甲因返还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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