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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诉某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司××,女

被告张××,男

原告司××诉某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现已分居生活。原告依法提起诉某,要求解某、被告之间的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2、许昌县X镇社会法庭纠纷和解某议书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纠纷已经经过苏桥镇社会法庭调解。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腊月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2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原、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4月24日,原、被告经许昌县X镇社会法庭调解,达成调解某议,主要内容是: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某同居关系。二、原、被告所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三、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双方所生的孩子。后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某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抚养子女。

另查,原、被告所生女孩张××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依法解某。原、被告在社会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某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约定的抚养费x元,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x元抚养费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某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人民陪审员赵捷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珍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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