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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发文编号:(2009)苏民初字第290-X号

案由:民间借贷

主办单位:

承办人:李雅克

核稿人:领导签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290-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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