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