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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阳某某,行长。

被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7日以三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财产保全费176元,合计2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衡南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贺银华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江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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