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集益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X镇新县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勇,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集益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X镇X路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边某。

被告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集益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海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贻、江小勇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贺银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勇、被告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曾为铁矿石购销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先付款,被告销售给原告铁矿石,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协议,2009年6月13日,双方解除了协议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07元,2009年8月5日,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承诺上述欠款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分批全部还清。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偿付任何某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货款x.07元及利息x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欠款未还是有客观原因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铁矿石购销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先付款,被告销售给原告铁矿石,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协议,2009年6月13日,双方解除了协议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07元,2009年8月5日,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承诺从2009年9月份开始每月偿还8万元,余额在2009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但至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偿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所欠原告货款x.07元及利息x元,被告自愿在2001年5月31日前偿还5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余款x.07元,被告自愿在2010年10月31日前以符合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标准的铁精粉抵偿,如没有货物抵偿,每月月底前偿还5万元。

对上述协议,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财产保全费3340元,合计806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海鹰

审判员刘贻

审判员江小勇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贺银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