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过传票传唤原、被告2010年4月16日到法院开庭,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