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向王某,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清军,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52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履行后,原告发现该房屋的一楼墙体及楼梯有多处严重裂缝,该裂缝的存在将严重危及房屋的安全。此外,该房屋的下水道堵塞,原告对此进行了改装,支付了相应的管道改装费及墙面恢复费用。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对原告隐瞒了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被告声称2009年4月1日开始安装天燃气至今也未安装,社区服务中心对被告交给原告的天燃气安装票据也不承认,告知原告如需安装需重新缴纳全部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元,天燃气安装费3500元,被告赔偿原告管道改装费及墙面恢复费3250元。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1、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吴某某与王某甲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3、吴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房屋裂缝的照片9张,用以证明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第三组证据:下水管道改装照片3张,用以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原告雇人进行了改装。
第四组证据:收款证明条复印件1份、工程估算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雇人改装管道支出费用1150元,改装后厨房墙面修复预计需要2100元,两项费用共计3250元。
第五组证据:1、1996年5月21日天然气款收据复印件一份;2、2009年4月7日天然气设计费收据一份。用以证明现在负责安装天然气的嵩岳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1996年5月21日的天然气款收据不予认可,其告知原告如安装需要重新缴纳各项费用,原告现已缴纳天然气设计费100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第一组证据均无异议;对于第二组证据,认为:一、照片上的房屋裂缝没有建筑物参照,没有法律效力。二、一楼房屋的承重墙没有裂缝。二、被告卖给原告的是二楼,即使一楼房屋有裂缝,也应当由一楼住户主张权利。三、如果原告认为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申请质量鉴定。对于第三组证据,被告认为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后又三次改装下水管道,其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被告发现下水道堵塞后,应当找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解决,不应该找被告解决。对于第四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款证明条及工程估算证明均为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第五组证据,认为该费用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被告将天然气款收据交给原告属于奉送性质。
被告王某甲辩称,一、被告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诚信履行了合同所有条款;三、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辩称提交的证据有照片4张,用以证明原告所称的裂缝是一楼房屋厨房阳台的裂缝,并非承重墙的裂缝。原告所说的下水管道堵塞是楼房主管道不通,不是该房屋的下水管道堵塞,该房屋厨房支水管道完全正常。而且下水管道改造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原告私自改装下水管道属违法行为,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照片恰恰证明一楼房屋的裂缝是存在的。该裂缝是承重墙上的裂缝,有可能危及整栋楼的安全。原告改造的下水道是房屋厨房的一部分,是从厨房引出去水管。原告的改造经过物业管理部门许可,不存违法行为。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15日,原告(买房人)、被告(卖房人)、郑州祥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X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被告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的状况一致。双方实际协商后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元。此价格下,该房屋包含的装修、附属设施有:三个窗帘、一台热水器、整体卫生间、煤气罐、煤气灶等(墙体上固定物品不动)。原告向郑州祥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交纳中介佣金、过户代办费及定金x元,其中中介佣金为5400元,过户代办费为5400元,500元作为代收的定金。被告应在房产过户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完整有效交付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及其它有关配套附属设施。合同签订后,被告应维持房屋装修及配套设施现状,不得对房屋现状进行破坏。若原、被告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发生合同第七条第1、2款的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约履行了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x元,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郑州市房管局给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原告入住后,发现其楼下房屋墙体有裂缝,其厨房下水道也有堵塞现象,就找被告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甲、郑州祥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均按约履行了合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购房款x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理由是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其为证明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提交的九张照片中,有八张是一楼墙体、室内及整栋楼的照片,与其所购房屋无关,只有一张系其所购房屋厨房阳台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原告房屋厨房阳台的瓷片上有一道缝。由于一楼墙体裂缝与其所购房屋质量没有必然联系,原告厨房阳台的裂缝也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且不足以对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没有依据,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天燃气安装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中未包含该费用,被告交给原告的收据只能证明被告曾经交过天燃气安装款3500元,不能证明其向原告承诺过小区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安装天燃气,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天燃气安装费350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管道改装费及墙面恢复费325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其对下水管道进行了改造,但改造的原因并不明确,且其关于改造费用只提交了两份个人出具的收款证明条、工程估算单(均为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房屋交付后所发生的管道改装费及墙面恢复费325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