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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镇

委托代理人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

法定代表人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加班工资等共计17,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某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中夜班津贴费1795.20元;(已履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2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奚利强

审判员唐军花

代理审判员朱剑宇

书记员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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