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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楚会娜、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捡到一串钥匙,遂用该钥匙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森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6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被害人,可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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