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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诉王X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黄X,崇明县X镇法XX。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成钢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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