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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a与被告贡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a,女,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被告贡a,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陈a与被告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a、被告贡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a诉称,原被告于200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名贡b、贡c。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后因价值观、人生理念等不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驳回,现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贡a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生育过程无异议,双方是有感情的,上次法院判驳回后,双方关系得到一定的改善,其也愿意进一步与原告沟通,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名贡b、贡c。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但后因价值观、人生理念等不同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09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驳回。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被告表示愿意进一步与原告沟通,并尊重对方;原告也确认前次诉讼后其也试图改善与被告关系;故只要双方更进一步宽容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a要求与被告贡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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