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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吕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召,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略)。

李某甲与吕某某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13日,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李某甲从未向吕某某书写欠条,欠条纯属伪造。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吕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向吕某某出具有欠条,李某甲应偿还该欠款。关于李某甲称该欠条是伪造的申请理由,虽然李某甲在本案一审中对笔迹鉴定的申请,但因其未交鉴定费,应视为放弃鉴定,李某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某峰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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