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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xx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徐汇区。2001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X于2008年1月3日虚构自己资信状况,申领了二张xx银行信用卡,后多次以购物、取现方式大量透支,致使无法归还。截止2008年10月13日,卡号为xx账户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349元;截止2008年11月9月,卡号为xx账户共透支人民币35,807元。经xx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范XX催收,被告人范XX始终拒不归还透支款。被告人范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并供认恶意透支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范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范XX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窦xx的证言,委托书、信用卡申请表、报案材料、催款信函、账户明细、徐汇区X街道社会救助所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8,1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范XX系自首,且到案后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

范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锡伟

书记员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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