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a,男,汉族。
被告俞a,女,汉族。
原告徐a诉被告俞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及被告俞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自2006年9月起,被告离家,至今未回。现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规定承担抚育费,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俞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较好。2006年9月,因原告涉嫌刑事犯罪,被罚款5万元。被告为此回娘家,以调整心情。但己从未想过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介绍认识,2001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徐b。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9月,原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罚款5万元。嗣后,被告回浙江诸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要求被告回家,但未果。现原告诉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也尚融洽。由于原告原因被罚款5万元,导致夫妻产生隔阂,对此,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但被告回娘家后长期与原告分居,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感情。鉴于双方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和矛盾,今后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增加交流和沟通,双方隔阂应能得以消除。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a要求与被告俞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