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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严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严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注册地址虽然在上海市青浦区,但主要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都在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在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杨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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