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商标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汉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