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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无证私人诊所经营者。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在既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X村X村出租房内擅自开设私人医疗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为张某某、王某某等就诊人员进行诊治医疗活动,并从中牟利。其间,被告人谢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08年12月、2010年5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执业,仍继续非法行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执、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代收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并已履行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红

书记员黄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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