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李a,男,汉族。
原告沈a诉被告李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a及其委托代理人杨a、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a诉称,双方于恋爱期间原告即发现被告有赌博习惯。婚初被告虽有一定克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又恶习复发,经常在外打麻将赌博。发展到后来只要看到家中钱款就拿去参与赌博,从不听家人劝阻。原告现已对被告失去信心,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50元,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及被告立具的保证书等材料。
被告李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尚可,无大的利害冲突。即使被告有时打麻将,夫妻也无争吵。考虑到离婚对小孩今后成长不利,同时,己今后保证改掉打麻将之恶习。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介绍认识相恋,1996年1月登记结婚,1997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李b。双方婚初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被告经常打麻将,参与赌博,夫妻时有不和。2005年2月,被告曾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改掉赌博恶习。因原告认为被告未有改正,现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一定时间内感情尚好。由于近年来被告经常外出打麻将赌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负有全部责任。现被告保证今后改正错误,原告也应珍惜双方感情,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希望被告今后能切实履行其所作的承诺,以家庭为重,真正改过自新。唯有这样,才能取得原告的谅解,逐步缓和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a要求与被告李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