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高群叶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村X组人,农民,现住本村××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男,兴平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村X组人,农民,现住本村××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群叶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承担。

审判员贾××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

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依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