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仝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某诉人滑县水务局、被某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被某诉人滑县X路管理局、被某诉人滑县X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委托代理人李巧利、陈波,被某诉人滑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庞某某、段某生,被某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宋凌云,被某诉人滑县X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被某诉人滑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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