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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某与被某诉人滑县水务局、被某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被某诉人滑县公路管理局、被某诉人滑县X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仝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某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武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某诉人滑县水务局、被某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被某诉人滑县X路管理局、被某诉人滑县X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委托代理人李巧利、陈波,被某诉人滑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庞某某、段某生,被某诉人滑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宋凌云,被某诉人滑县X路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被某诉人滑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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