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鹤东,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伟,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陆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奚少忠,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甲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及第三人陆某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于6月11日向两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甲承担。
审判长赵忠元
审判员傅佩芬
代理审判员刘某媛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