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仟婷化妆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上海柔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上诉人上海仟婷化妆品经营部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长阳路店于2008年3月1日停止经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黄某区X路某号X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虽注册在上海市黄某区X路某号X室,但其在上海市杨浦区有经营场所,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