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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某某,男,1966年出生,系泌阳县司法局干部。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徐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徐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驻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调解书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属调解书内容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7)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韩永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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