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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于2010年7月26日一次性支付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球笼款人民币10万元,在李某处的球笼归李某所有;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20元,由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20元,由迷你宝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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