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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a诉被告钟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a。

委托代理人姚b。

委托代理人韩a。

被告钟a。

委托代理人钟b。

原告姚a与被告钟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姚c。双方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09年4月起,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9月起双方分居生活。之后,被告无和好行动。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09年9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1,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钟a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恋爱、结婚、生育女儿的情况属实。双方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09年3月或4月,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9月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被告在自己父母家居住。之后,被告经常去探望女儿,还与原告及女儿一起外出游玩。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a与被告钟a于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姚c。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2009年3月或4月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9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10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关系亦一度尚可,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a要求与被告钟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2010年6月25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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