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红,上海刘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雍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天工贸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琼天工贸公司与上海雍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盈实业公司)签订《厂房转让、土地批租协议》,约定琼天工贸公司将系争的天盈路甲号厂房出售给雍盈实业公司,出售的范围为:厂房一幢、围墙、道路、下水道,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万元。雍盈实业公司取得产权证,登记为沪房地青字(2006)第x号。
2004年7月16日,琼天工贸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琼天工贸公司受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年第X号地块,地块总面积为12,046平方米,琼天工贸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481,840元,获得上述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2005年5月3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部分用地变更为上海雍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地的通知》,载明:“经审核,测绘部门测绘,同意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部分用地变更为上海雍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用地,面积为5,322.39平方米(白鹤镇X村某宗地),用地性质(出让),用途(工业),尚余6,723.51平方米(天盈路乙号某宗地)仍归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用地,用地性质(出让),用途(工业)”。
2006年6月10日,上海美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业电器公司)与雍盈实业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美业电器公司向雍盈实业公司购买天盈路甲号厂房,建筑面积为2,714.30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为5,322.40平方米,转让价款为520万元。美业电器公司于2006年8月4日取得该处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号为沪房地青字(2006)第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出让,地号为青浦区X镇16街坊某丘,总面积为5,322.40平方米,幢号为X号,建筑面积为2,714.30平方米,类型为厂房。
2010年3月,美业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琼天工贸公司立即拆除其在美业电器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所盖的建筑物;2、琼天工贸公司支付2008年3月1日开始到实际拆除之日占用美业电器公司土地的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原审中,美业电器公司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中,美业电器公司、琼天工贸公司均表示:美业电器公司要求琼天工贸公司拆除的建筑物就是建造在其使用的土地上的厕所(某宗地),即在其厂房的东南角、琼天工贸公司厂房的东北角,面积在10平方米不到;该厕所并未登记在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内;漕盈路某号门牌号为美业电器公司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的新门牌号,天盈路甲号的门牌号已经没有了。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业电器公司从雍盈实业公司处受让了上海市青浦区X路某号(赵屯镇X路甲号)厂房,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美业电器公司依法已经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美业电器公司、琼天工贸公司均确认系争厕所由琼天工贸公司建造在美业电器公司的该块地块上,琼天工贸公司对于厕所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向美业电器公司或雍盈实业公司支付过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使用,现在美业电器公司基于其对该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而要求琼天工贸公司将系争厕所拆除,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琼天工贸公司主张因美业电器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其已经建造厕所并一直使用,而且美业电器公司购买厂房时也知道厕所的存在,因而不同意拆除厕所,因琼天工贸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对抗美业电器公司的所有权行使,且琼天工贸公司的主张可通过其他救济方式予以解决,故琼天工贸公司以此理由拒绝拆除由其使用的房屋(占用美业电器公司合法拥有的土地),法院不予采纳。美业电器公司表示不在本案中处理土地使用费,属于美业电器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路某号(某宗地)内东南角的厕所。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琼天工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美业电器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请。理由:1、系争厕所早在2004年就已经存在。2005年,其将系争房地产转让给雍盈实业公司时因考虑到厕所由其使用,给雍盈实业公司带来了不便,故在转让价格上有重大让步。2、2006年,雍盈实业公司将系争房地产转让给美业电器公司,美业电器公司在购买时明知其权利存在瑕疵,其支付的购房款也明显低于市场价,现美业电器公司让其拆除厕所,有违诚信原则。3、该厕所解决了其员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若拆除将影响员工生活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被上诉人美业电器公司答辩称:其系依法取得系争房地产的使用权,琼天工贸公司未经批准在其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故琼天工贸公司理应拆除该建筑物,并自行承担拆除费用。另琼天工贸公司与雍盈实业公司之间即使有约定亦不能对抗美业电器公司。
原审第三人雍盈实业公司述称,以其原审的书面意见为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6年8月4日,美业电器公司依法取得系争的本市青浦区X镇X路甲号(现更名为漕盈路某号)土地总面积为5,322.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14.30平方米的厂房。美业电器公司因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有一处琼天工贸公司使用至今的厕所,而诉至法院要求琼天工贸公司予以拆除。琼天工贸公司虽对于该厕所系在美业电器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无异议,但以该厕所早已存在,且其转让雍盈实业公司时转让价格有重大让步,以及美业电器公司从雍盈实业公司处受让时亦明知,且受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等为由,不同意拆除厕所。然根据查明的事实,琼天工贸公司使用的厕所在美业电器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美业电器公司正常使用其土地造成了妨碍。且美业电器公司与雍盈实业公司之间就系争房地产进行转让时,亦未就厕所继续由琼天工贸公司使用不得拆除等进行过约定,故美业电器公司在法律上缺乏容忍的义务,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要求琼天工贸公司排除妨害,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琼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