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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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现暂住(略)。2009年4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1日至同年4月4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将16台“超级赛车风云”赌博机放置于本区石化金一东路X弄X号内供他人赌博,共非法获利人民币数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万某春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及被告人万某某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纪红

书记员舒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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