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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陈某乙、第三人孙某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孔令娣,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某丁。

上诉人孙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孙某甲、陈某乙均同意将本案所涉的房屋权利归儿子孙某丁所有,后因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准予孙某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产权归孙某丁所有;

二、江苏省吴江市X镇X路X弄某幢X室房屋产权归孙某甲所有;

三、陈某乙应于2009年10月23日前支付孙某甲人民币20万元,孙某甲协助孙某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连同户籍迁出上海市X路X弄某号X室房屋;

四、孙某甲名下的存款以及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和资金、牌照为沪x的轻骑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含牌照)均归孙某甲所有;

五、孙某甲、陈某乙均同意双方于2008年2月26日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协议第二条不再履行;

六、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由陈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孙某甲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于2009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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