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XX,女。
委托代理人程X,男,系余XX之夫。
被执行人张XX,男。
被执行人朱XX,男。
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受理余XX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X自动履行2000元外,无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8)城法执字第31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2月19日对该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XX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