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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申请执行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余XX,女。

委托代理人程X,男,系余XX之夫。

被执行人张XX,男。

被执行人朱XX,男。

本院于2008年10月22日受理余XX依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XX自动履行2000元外,无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8)城法执字第31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12月19日对该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XX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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