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x与陕西熙源饼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礼泉县建设局干部,住礼泉县节能设备厂院内,身份证号(略)。

被告陕西熙源饼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xxx,男,38岁,汉族,住礼泉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陕西熙源饼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向原告xxx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xxx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