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英文名:CHIU-YU),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大专文化,系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县X镇X路一段X号X楼,现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牌号为沪x的小型轿车沿本区X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家沟桥面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车头与前方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尾相撞,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董金海颅脑损伤而死亡,直接物质损失人民币63,000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于当日下午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唐某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