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包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肖某某、张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肖某某、张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8,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肖某某、张某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