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郑某。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被告郑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至2010年7月19日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093.09元。要求被告偿付信用卡透支款3,093.09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偿还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3,093.09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上述两项被告郑某共应支付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人民币3,118.09元,于2010年8月19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元,于2010年10月19日前支付人民币1,618.0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阮丽华